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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大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19 点击:


  证监会昨日傍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本报记者看到,《办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督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职责,借鉴发行过程中的保荐人制度,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引入了财务顾问管理制度。此外,《办法》新增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一章,以防范和惩治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

  加大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

  记者看到,在新增的关于重组信息管理章节中,《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此外,《办法》称,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应及时披露重组预案

  证监会昨日就发布《办法》答记者问时重点指出,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首次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进行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当披露重组预案。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完成且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及时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如果首次董事会前已完成相关工作且相关中介机构已出具意见,上市公司可直接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办法》施行后,上市公司拟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窗口指导;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办法》、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交易预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证监会称,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在《办法》实施前已被受理的,按现行程序完成审核和实施工作。《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以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告董事会决议、但重组申请尚未受理的,应当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切实履行相关程序。

  据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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