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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望依法推行
2008-04-2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点击:
 
 

  4月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99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消防法并没有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规定内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全国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则认为,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多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5.9万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死亡1418人,受伤863人,直接财产损失9.9亿元,虽然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30.7%、11.6%和40.8%,但损失上升21.7%。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在善后处理的过程中往往因为赔偿、补偿不到位等因素,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在上海、吉林等六个地区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随后,全国很多地方也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要求公安消防部门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并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和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由于不是法律强制投保险种,效果并不理想。

  此次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内务司法委指出,在中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草案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保险制度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优势。

  由于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因此,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以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衔接。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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