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下称第一稿)相比,本次送审稿(下称第二稿)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方面有所放宽,还增加了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要求。
对于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法人,第一稿规定,必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二稿只规定“有盈利”即可。对于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情况,第二稿增加了一条要求,即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对于可以持有同一保险公司20%以上股权的投资人,第二稿将范围从“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扩大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二稿还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条款。
此外,第二稿限制已获准投资内地寿险或产险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投资同类型保险公司,以避免同业竞争。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保险公司上市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须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取得监管意见函。业内人士分析称,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联合监管无疑将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相关行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媒体报道,保监会已否认此举是冲着中国平安保险的巨额再融资事件而来。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计划此前已获股东大会批准,尚待监管机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