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零受益”、“负收益”的状况,银行理财产品应该如何规范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商业银行规范产品营销、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的袁增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应从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资金运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首先,在产品销售之前,应对其资金运用方向和收益支付方式等内容有明确的信息披露;同时,要进行投资者教育,在强调收益的同时充分揭示风险,加强投资者对产品及其所投资市场的认识。
其次,在产品销售之后,应该防范道德风险,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应有规范的信托机制,能够使风险隔离。同时,对收益如何分配也要有规范的监管。
此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定位于稳健型的利率类产品,监管层应将其宣传格式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对风险内控和收益分配等内容的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中国银行资深财富管理专家黄金老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方面,要对投资者进行清晰地引导,让投资者认识到理财产品并不同于储蓄存款,理财投资在博取相对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使他们懂得“风险自担”、“买者自”;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实际回报率和预期回报率,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选择。另外,从银行自身来讲要加强自律,在产品设计时要对国际、国内市场形势有明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对产品的投资价值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认为,在商业银行规范产品营销、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作用不容忽视,要在产品发展、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让各家银行规范化,同时,将一些内容标准化,让投资人对理财产品有一个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此表示赞同。他还认为,出现部分产品零收益或较深幅度浮亏的本质在于我国理财产品的创新和设计存在滞后性,这也是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和其他市场滞后性的必然反映。因此,需要更高的立法机关出台理财业务的共同规则,将证券、保险和银行的理财业务收纳其中达到统一的规范。同时,加强产品设计的个性化和技术含量、提高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人才力量的配置是当务之急。 |